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格的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聘用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一并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三)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
(四)國家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注冊證;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注冊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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