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安全工程師的基本要求
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為確保《安全生產法》關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要求得到有效貫徹,原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政策、規章。如《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3號)、《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2002]124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局令第20號)。2006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對各類人員的安全培訓內容、培訓時間、考核以及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管理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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