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勞動合同的訂立
1.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③勞動合同期限;
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⑥勞動報酬;
⑦社會保險;
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選擇條款)
3.試用期的規定
(1)試用期的時間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試用期的限制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
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 二 .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
(1)預告解除: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日;
(2)立即解除,無需告知: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3)通知解除: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隨時解除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條件;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不得解除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三 . 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含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 年。(高收入者雙限——限平均工資3倍,限12個月)。
★ 四 . 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的顯著特征是勞動者的聘用與使用分離。
2.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
3.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4.勞務派遣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且必須在2年以上。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協議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
5.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6.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7.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 五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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