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變更注冊申請表;
2、注冊證書;
3、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6、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擴展資料:
根據《關于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暫停執業、注銷注冊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變更注冊要求如下:
一、注冊造價工程師在變更執業單位后兩個月內,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注冊變更自批準后,在一年內無特殊理由的,原則上不再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二、在本省級或部門內變更注冊的人員,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本省級或部門)填寫變更申請,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申報,按《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對準予變更的,由省級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在證書的變更欄內簽署意見,注明變更后的聘用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同時在證書的原聘用單位上加蓋“已變更”印章,其注冊證書編號不變,執業印章需更換。
三、跨省級或部門變更注冊的人員,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跨省級或部門)格式填寫變更申請,按《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首先需向原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以下簡稱原注冊初審機關)申報,由原注冊初審機關出具意見,收回原執業印章;
再向新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以下簡稱現注冊初審機關)申報,現注冊初審機關對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并簽署審核意見后,將變更注冊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送建設部,其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需更換。
四、省級或部門注冊初審機關辦理的變更,應在辦理完畢15日內向建設部備案。備案內容包括:
《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備案表》;
修改的網上變更信息。
五、申請變更注冊的人員,應同時完成網上相關信息的變更。
六、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變更注冊應與延續注冊一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