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促進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依法辦事,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權利。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人至9人組成。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區縣(市)、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各級民政部門具體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經費分別由各級財政承擔。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換屆時,區縣(市)、街道辦事處、鎮(鄉)均成立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選舉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導和監督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受理選舉工作中的來信來訪;
(五)負責有關選舉資料收集、整理、上報和歸檔;
(六)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七)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居民委員會換屆與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和村委會換屆時間安排一致時,可以與鎮(鄉)人大和村委會換屆選舉統一安排、統一部署。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由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推進出的屆委會選舉小組主持。居委會選舉小組一般由5人至9人組成。居委會選舉小組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和居民會議提名推薦,經居民會議通過確定,并報街道辦事處、鎮(鄉)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第八條 居委會選舉小組在街道辦事處、鎮(鄉)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選舉的目的意義、選舉程序和法律、法規;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審查登記并公布居民選舉資格名單;
(五)組織推薦、醞釀協商候選人,確定并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六)確定選舉方式,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印制選票,確定選舉日期、地點;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關選舉方面的問題;
(九)總結選舉工作,整理選舉工作資料,并歸檔;
(十)負責其他有關選舉方面的工作。
居委會選舉小組行使職責從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屆居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為止。第三章 居民選舉資格登記第九條 年滿18周歲的居民,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十條 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應在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進行選舉資格登記。
計算年齡的時間,以選舉日為準。居民出生日期以戶口證明或身份證為準。第十一條 具有選舉資格,承擔居民義務的下列入員應予登記:
(一)由于婚姻、家庭關系定居本居委會超過1年,其戶口尚未遷入的;
(二)家居城鎮承擔居民義務的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
(三)街道辦事處、鎮(鄉)下派的掛職干部及本居委會引進的居委會工作人員。第十二條 由于婚姻、家庭關系遷離本居委會超過1年來承擔居民義務而其戶口尚未遷出的人員,不予登記。第十三條 每次選舉前應對上屆選舉資格登記后新滿18周歲的、新遷入本居委會具有選舉資格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居民予以補充登記。對選舉資格登記后死亡、戶口遷出本居委會的居民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舉資格登記名單上除名。第十四條 發病期間的精神病患者及癡呆患者,經過選舉小組確認,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不予登記。第十五條 選舉資格登記名單應在選舉日20日前張榜公布。對公布的選舉資格登記名單有異議的,可在選舉日3日前向居委會選舉小組提出,居委會選舉小組應在選舉日前作出答復。第十六條 采取由戶代表或每個居民小組選舉2名至3名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方式的,可以只對參加選舉的人員進行選舉資格登記,并按時張榜公布。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選舉,候選人人數應比應選名額多1人至3人。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和應選人數相等,也可以等額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