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可根據房屋、建筑物20年以上,機器設備10年以上,電子設備5年以下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 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使用壽命是指固定資產的預計壽命,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應計折舊額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
(3)使用年限,是住宅實物形態經外界的物理、化學因素作用下,從而發生有形的磨損;在有形的磨損下,住宅能維持正常使用的年限,稱為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是由住宅的結構、質量決定的自然壽命。折舊年限,是住宅價值轉移的年限,它是由使用過程中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社會必要平均使用壽命,或稱經濟壽命。折舊年限除與使用年限有關外,還受無形損耗的影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執行時間的通知》[國稅函(2005)883號]規定,固定資產殘值統一確定為5%。
同時新的所得稅法規定里有一條是這樣寫的: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因此小汽車的折舊年限是4年,凈殘值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