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有哪些主要分類
(一)按審計內容進行分類
1、財政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和反映其經濟活動的會計資料進行的審計。
2、經濟效益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單位或項目的經濟活動包括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效益性進行審查。
3、財經法紀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部門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所進行的專項審計。
(二)按審計主體進行分類
1、國家審計。也稱政府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
2、社會審計。也稱注冊會計師審計。
3、內部審計。也稱部門和單位審計。是指由部門內部獨立于財會部門以外的專職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
(三)按照審計工作進行的時間分類
1、事前審計。是指經濟業務發生以前所進行的審計。即對計劃、預算的編制,以及對基本建設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的可行性研究等所進行的審計。
2、事中審計。是指在計劃、預算或投資項目執行過程中對其所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
3、事后審計。是指經濟業務發生以后進行的審計。
審計分類的一般方法是:首先提出分類的標志,并根據每一種標志,確定歸屬其下的某幾種審計;然后按照一定的邏輯程序,將各類審計有秩序地排列起來,形成審計類型的群體。從具體的分類方法上看,不外乎是單標準分類法和多標準分類法兩種。
單標準分類法,即按照單一的標志而進行審計分類的方法。如按照被審計對象的范圍、內容或審計的目的來分類,或者按照審計不同的方式來分類。1982年9月聯合國開發署與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把當時世界各國的審計工作按照審計的內容劃分為財務審計、弊端審計、管理審計和綜合審計。有些國家把審計按其實施方式,分為事先審計和事后審計、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傳統審計和效果審計。按照單標準進行審計分類,方法簡單,主體突出,容易被人理解和掌握;但是審計類型容量小,沒有彈性 ,不適應審計工作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