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部委在2011年曾就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辭退問題出臺過《指導意見》,總的方針是:妥善做好辭退補償,依法依規納入社保,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
2、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課教師,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工作每滿一年的最低補償標準由各地參考當地社會成員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依法依規納入社保。
解決被辭退代課教師社會保障問題是十分重要的關鍵性舉措,要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實際貢獻,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
4、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等文件精神。
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辦發[1997] 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
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辦教師,要采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