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的資產處置
1.按照規定報經批準處置資產時,按照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的,還應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無形資產累計攤銷”、“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按照處置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庫存物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其他應收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處置資產過程中僅發生相關費用的,按照實際發生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3.處置資產過程中取得收入的,按照取得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處置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本科目或貸記“應繳財政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賬務處理參見“應交增值稅”科目。
(二)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的資產處置
1.單位賬款核對中發現的現金短缺,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報經批準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單位資產清查過程中盤虧或者毀損、報廢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報經批準處理時,按照處理資產價值2023出售無形資產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科目。處理收支結清時,處理過程中所取得收入小于所發生相關費用的,按照相關費用減去處理收入后的凈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凈收入”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2023出售無形資產凈收益,借記“本期盈余”科目,貸記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