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也就是說在這3年內不參加每年的導游年審,導游證的資格取消。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即既可以是數天,也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此外,導游證有效期滿后,可以申請辦理換發導游證手續,而臨時導游證有效期限屆滿后,不得延期。如需繼續聘請,則必須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頒發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部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亦即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而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定,亦即由國家旅游局規定。應當明確的是,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定,并不意味著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必須由國務院旅游部門制作,而是可以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定樣式規格并統一制作,也可以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定樣式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制作并頒發。
導游資格證有效期為三年,導游證只要每年年審那就一直有效。
臨時導游證最長有效期為三個月。
3年內資格證要換成導游證````然后每年年底要到旅游局或者旅行社去年檢,這個年檢地區不同,收取的費用也不同,有的地區不收取任何費用,這個你要問當地的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