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高考成績公布后,考生如對本人分數有異議,可申請復核高考成績的準確性。
需要復核成績的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通常是高考成績公布后的第三天到第四天的兩天時間內(各省規定是時間有所差別),持本人成績復核申請表、準考證到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辦理(應屆畢業生也可在當時報名參加高考的報名點辦理)。
復查申請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交,不可代辦。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將申請復核成績考生的信息報省教育考試院。
省教育考試院將于7月初(一般是7月1日或2日)將查核結果反饋至各個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由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通知到考生。
考生如果發現高考成績異常,可以復查,但從多年了考生復查的結果看,不要報大的希望。
因為高考成績復核不重新評閱試卷,評分標準、評分細則的寬嚴問題不在復查范圍內。
復核的內容只限定為: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題卡)、是否有漏評、漏閱等;小題得分是否漏統(登)、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方面。
考生復查的結果通常與公布的高考成績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