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代理人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并經登記備案的人員。適用于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機構,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具體負責實施。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監制,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通過考試取得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且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經濟師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其經濟師專業職務。
土地登記代理人是指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的人,是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和發起設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必備條件。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土地登記代理人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202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是6月20-21日舉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