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質押權的設立條件: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必須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2、質物必須是可轉讓和可扣留的動產。3、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法律分析:質押權生效條件是:如果使用動產設立質權的,將質押財產交付給質權人時質權設立。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民法典》上對質押的規定:質押權是指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特定動產或權利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