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共7章,114條,經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共7章,119條,修改條款42個,其中將原第一章第八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八條、第九條,新增第一章第十二條、第一章第十七條、第六章第一百零九條、第六章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一百一十九條
安全生產法共有一百一十九條。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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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安全生產法》從法律意義上對企業的安全生產作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其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