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主席令第5 號,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醫師資格證書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 注冊手續。”
首次注冊
首次注冊執業醫師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份;
2、《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1張;
3、兩寸半身近照2張;
4、身份證原件(查驗后即退還),復印件1張;
5、六個月內的《執業醫師健康體檢表》。
變更注冊
執業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范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變更執業范圍申請表;
(二)《醫師資格證書》;
(三)《醫師執業證書》;
(四)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生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范圍的證明;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