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各單位,省屬企業:
根據《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宣傳貫徹新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會〔2017〕27號)精神,現就我省宣傳貫徹落實新《會計法》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新《會計法》宣傳工作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新《會計法》刪除了關于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規定,對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并遵守職業道德、違法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或者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等作出了規定。這是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會計人員管理職能轉變的重要措施。
各設區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各單位、省屬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好新《會計法》學習、宣傳、貫徹工作,采取報刊雜志、門戶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及廣大會計人員宣傳新《會計法》的重要意義及其基本精神,宣傳“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會計信息)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基本規定,引導各單位自主擇優聘用具備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引導會計人員依法從業、遵守職業道德和持續保持專業勝任能力。
二、抓緊清理和修訂相關配套制度規定
為貫徹落實新《會計法》,省財政廳決定廢止《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的通知》(贛財會字〔1993〕110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轉發的通知》(贛財會〔2005〕18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的通知》(贛財會〔2005〕26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贛財會〔2009〕28)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的通知》(贛財會〔2012〕30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下發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和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規定的通知》(贛財會〔2013〕23號)》和《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實施財政部新有關規定的通知》(贛財會〔2013〕26號)等文件江西省財政廳會計網,凡是與新《會計法》相悖的文件、規定一律以新《會計法》為準。同時,按法定程序修訂《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實施的通知》(贛財會字〔1994〕97號)、《江西省實施辦法》等涉及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發證、調轉和繼續教育登記等相關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新《會計法》精神抓緊做好本單位涉及會計從業資格認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確保新《會計法》落實到位。
三、妥善做好后續銜接工作
(一)根據財政部通知規定,自新《會計法》施行之日起,全省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各級財政部門不再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證書核發和換發、調轉等工作。同時,關閉省級會計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中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證書核發、會計人員調轉等功能,繼續保留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功能,并結合會計人員和管理職能轉變進行升級優化。
(二)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九條關于“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的規定,各單位應切實加強和認真做好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在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未修定之前,各單位應繼續執行現行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規定,及時將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上報省財政廳,待財政部有關新規定下發后再作相應調整。
(三)已經取得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再作為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文件江西省財政廳會計網,但仍可作為能力水平的證明。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新《會計法》基本精神的解讀、宣傳工作,并密切關注社會反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要做好制度清理、政策銜接、督促落實等工作;要堅持改革創新,把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認定與轉變會計監管職能結合起來,把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會計誠信建設和會計人員事中事后監管作為重點,進一步推動會計管理工作轉型升級;要樹立服務理念,主動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用評價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務,努力建設高素質會計隊伍,為加快建設富裕美麗幸福江西提供會計人才保障。
請各單位對落實本通知精神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反映。
江西省財政廳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