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學校與聘用的特崗教師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為3年(含半年試用期),聘用期間納入現行人事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聘用期間如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年終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在3年服務期內,國家與地方特崗教師不得互調、不得跨市、縣(區)調動,不得安排到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任教。
特崗教師在聘用的三年期間,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包括績效工資),其它津補貼由各地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補助水平綜合確定。同時,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體系,享受服務地區相應的社會待遇。
由用人學校與聘用的特崗教師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為3年(含半年試用期),聘用期間納入現行人事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聘用期間如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年終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在3年服務期內,國家與地方特崗教師不得互調、不得跨市、縣(區)調動,不得安排到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任教。
特崗教師在聘用的三年期間,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包括績效工資),其它津補貼由各地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補助水平綜合確定。同時,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體系,享受服務地區相應的社會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