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常考的幾個“標志”
1、歷史上,標志著我國現代學制出現的法律:1902《欽定學堂章程》
2、我國當代史上第一個以法律形式出現的教育目的: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我國第一次明確提出“義務教育”的法律:1985《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
4、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制度確立的法律: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5、第一個維護青少年兒童社會權利的國際法律:1989《兒童權利公約》
6、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確認了教師的社會地位的專業性的法律: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二、法律常考的“權利義務”之教師
(一)教師的權利:(源自《教師法》第七條)
1、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包括: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等。
2、學術研究權。
3、學生管理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報酬待遇權。包括享受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等。
5、民主管理權。包括: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等。
6、進修培訓權。學校不得阻撓教師的進修和培訓等。
(二)教師的義務:(《教師法》第八條)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學工作任務。(教育教學---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于學生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易混淆點,教師義務)
除此之外,教師同樣是我國公民,依法享有《憲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其中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內涵最為豐富的一項權利,這也是教師招聘的常考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