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退稅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1、上年度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足6萬,但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稅的;2、上年度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的;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導致前后稅收優惠政策不一致;4、沒有任何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匯算清繳辦理各項稅前扣除;5、年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的;6、預繳稅款時,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稅收優惠的;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