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西省統計高級職稱申報條件(試行)》的通知
贛統字[2020]65號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駐贛有關單位:
為加強統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省統計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工作有關政策規定,制定了《江西省統計高級職稱申報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統計局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8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統計高級職稱申報條件
(試行)
一、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江西省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統計工作的在職在崗統計專業技術人員。
二、資格名稱
統計高級資格分正高級和副高級,名稱對應為正高級統計師和高級統計師。正高級統計師實行專家評審;高級統計師實行考評結合,須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方可申報評審。
三、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維護統計數據真實性,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恪守統計職業道德。
(三)具備履行崗位職責必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能夠正常履行統計崗位職責。
(四)取得現資格以來,年度考核均為稱職(或合格)以上等次。
取得現資格以來,有下列情況,在規定年限內延期申報:
年度考核基本稱職(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報;
1.年度考核不稱職(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報。
2.違反職業道德,經查實后,延期3年申報。
3.受黨紀政紀處分,延期3年申報。
4.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延期3年申報。
四、正高級統計師具體條件
(一)學歷資歷方面
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統計師資格并受聘高級統計師職務滿5年。
(二)工作經歷方面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設計過市廳級以上政府統計調查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大型企業的統計方法制度、統計調查方案。
2.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三,下同),組織實施過政府統計部門實施的大型國情國力普查調查,或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大中型企業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
3.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級科研課題;或主持完成過1項以上省部級科研課題。
(三)工作業績方面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承擔統計專業領域重大項目,形成的工作成果2次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勵,或者3次獲得市廳級二等獎以上獎項,或者3次獲得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獎二等獎以上獎項。
2.省、市、縣(含縣以下)企事業單位統計專業技術人員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撰寫的統計分析、課題研究報告等分別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得到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者得到行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3次以上。
3.統計研究成果、政策性意見建議被行業主管部門采納3次以上,并經同行專家和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的重大專項統計調查工作江西省高級經濟師評審,2次獲得省部級以上專項獎勵。
5.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調查工作中被評為先進個人2次以上。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有學術或應用價值的統計專業著作1部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下同),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8萬字。
2.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統計專業論文2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下同);或在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統計專業論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或在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統計專業論文5篇以上。
3.主持撰寫的統計分析報告等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二等獎以上或省部級一等獎(個人排名前三)1項以上;或獲得省部級二等獎(個人排名前二)2項以上;或獲得省部級三等獎(個人排名第一)、市廳級一等獎(個人排名第一)3項以上。
4.主持完成國家級統計類科研課題1項或省部級統計類科研課題2項。
具有經濟、會計、審計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近專業副高級職稱江西省高級經濟師評審,可依據上述學歷資歷、工作經歷、工作業績和研究成果條件,申報正高級統計師職稱。
五、高級統計師具體條件
(一)學歷資歷方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資格并受聘統計師職務滿2年。
2.獲得碩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第二學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資格并受聘統計師職務滿5年。
3.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統計師資格并受聘統計師職務滿10年。
(二)工作經歷方面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設計或修訂過市廳級以上政府統計調查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大中型企業的統計方法制度、統計調查方案。
2.作為主要參與者,組織實施過政府統計部門實施的大型國情國力普查調查,或縣處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大中型企業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
3.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過1項以上省部級科研課題;或主持完成過1項以上市廳級科研課題。
4.組織編輯過3本省部級行業(部門)統計資料或3本市廳級行業(部門)統計資料或3本縣處級行業(部門)統計資料。
(三)工作業績方面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承擔統計專業領域重大項目,形成的工作成果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勵1次,或者獲得市廳級二等獎以上獎勵1次,或者獲得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獎勵2次。
2.省、市、縣(含縣以下)企事業單位統計專業技術人員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撰寫的統計分析、課題研究報告等分別得到省委、省政府領導,或者得到市委、市政府領導,或者得到縣委、縣政府領導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或者得到行業主管部門領導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
3.統計研究成果、政策性意見建議被行業主管部門采納1次以上,并經同行專家和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主持設計的統計調查方案被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1項以上;或者參與設計(排名前三)的統計調查方案被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2項以上;
5.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調查工作中被評為先進個人1次以上。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有學術或應用價值的統計專業著作1部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下同),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5萬字。
2.在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統計或者相關專業高質量論文、統計分析報告2篇(均要求每篇不少于2000字,且為第一作者或獨撰,下同)以上,其中至少1篇要求發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在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統計或者相關專業高質量論文、統計分析報告3篇以上。
3.獨立完成的統計分析報告、課題研究報告在省部級內部刊物上發表不少于3篇;或在市廳級內部刊物上發表不少于4篇;或在行業(部門)、企業內部刊物上發表不少于5篇。
4.撰寫的統計分析報告、探討統計方法制度改革的論文在國家統計局內外網站發表3篇以上,或在省統計局內外網站、設區市統計局內外網站發表5篇以上。
具有經濟、會計、審計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近專業中級職稱,可依據上述學歷資歷、工作經歷、工作業績和研究成果條件,申報高級統計師職稱。
六、破格條件
(一)正高級統計師
未具備正高級統計師學歷條件,但取得高級統計師資格并受聘高級統計師職務滿5年;或具備正高級統計師學歷條件,取得高級統計師資格并受聘高級統計師職務滿3年,除符合正高級統計師工作經歷、工作業績、研究成果方面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享受國務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2.因統計工作成果突出獲得國家統計局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二等功以上獎勵。
(二)高級統計師
未具備高級統計師學歷條件,但取得統計師資格并受聘統計師職務滿5年;或具備統計師學歷條件,取得統計師資格并受聘統計師職務滿3年,除符合高級統計師工作經歷、工作業績、研究成果方面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獲得省級以上統計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
2.參加省級以上統計部門主辦的與統計專業相關的比賽,并獲得全省一等獎或全國二等獎以上。
七、附則解釋
(一)本條件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二)延期申報年限的計算:發生延期行為時已滿基本申報年限的,自延期行為發生時起計算;發生延期行為時未滿基本申報年限的,自滿基本申報年限時起計算。
(三)本條件中所稱“大中型企業”,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為標準。
(四)本條件中所稱“公開發行的期刊”是指: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期刊。
“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中所評選出的期刊,“CSSCI來源期刊”指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發布《來源期刊目錄》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不含增刊、專刊、電子期刊。
(五)本條件所稱的獎項級別:“國家級”:是指由國務院等機構頒發的獎項;“省部級”:是指由國家統計局、省人民政府等機構頒發的獎項;“市廳級”:是指由省統計局、設區市人民政府等機構頒發的獎項。
課題級別:“國家級”:是指國家社科基金等單位的招標課題;“省部級”:是指國家統計局、省社科聯、省科技廳等單位的招標課題,以及省有關部門組織的全省重大招標課題等;“市廳級”:是指省統計局、設區市社科聯等單位組織的招標課題。
(六)統計專業著作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著作。
(七)本條件所稱“主要參與者”,無特殊說明的,均指排名前三名。
(八)本條件由江西省統計局、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解釋。
(九)本資格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條件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