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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不容侵犯!從襲警事件看國家政權的權威地位

來源:網絡整理 2024-06-20 11:16:49

近年來,各地警察襲警事件頻發,造成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受傷甚至死亡,他們大多是在處理各類警務事件、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時遭遇襲擊。

警察被攻擊的根本原因是被處決者鄙視警察。這些人用自己對權利的絕對要求來反抗警察所代表的國家權力,他們主觀上并不認為自己與國家權力是對立的。孔子說:“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論語·季氏》)孔子所說的“大人”,是為了強調國家權力的權威地位。權力的擁有者代表著國家權威,也就是“大人”。在現代意義上的國家權力組織結構中,警察其實就是這樣的“大人”。恩格斯說:“權威有時是建立在對一個人的絕對服從之上的。”(《論權威》)不管對警察的攻擊是否“合理”,都是犯罪,因為行為人第一次就否定了“大人”所代表的國家權威。

襲警成因之一:民眾的“反警”心理。分析各地襲警案件,肇事者普遍沒有明確的“襲警”意識,肇事者只承認自己觸犯了法律,并不認為是犯罪。事實上也確實如此。在國家立法沒有制定“襲警”罪之前,肇事者襲警罪的認定,與襲普通公民罪的認定無異,應根據其襲警情節、被襲警察傷亡情況,確定其罪責程度,并處以相應的刑罰。但無論如何處罰,都要以造成的“后果”為依據。如果他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或者危害較小,很可能不承擔責任,或者只承擔醫療費、誤工費、少量營養費等民事責任。

民眾有“仇警”心理。2006年10月,北京發生一起襲警事件,一名執法警察被殺。在不了解案情的情況下,網上討論幾乎一邊倒地同情襲警者,甚至稱其為“英雄”,向其“致敬”。他們對公安部發布甲級通緝令表示不滿:“警察死亡,為什么要發布甲級通緝令?”他們認為,公安部是在濫用職權,為“自己人”辦案。還說“一個小匪徒的死,激怒了一群匪徒”。還有一些“人道主義者”為襲警罪犯辯解:“他因為太窮,才偷電纜線。”總之,錯在警察。

警察執法時遭遇的“馬路效應”頗具中國特色:在公共場所警察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無組織狀態的人們會包庇違法者19年公安大學多少分,卻集體圍攻處理違法者的警察。長期以來,我國公安界一直存在一個令人十分費解的現象:“法人”警察在執法時代表國家權力,但執法警察的身份卻是自然人,與被處理人的身份完全一致。有抽象的“警察權”,卻沒有具體的“警察”權。“警察”權的消失,導致“警察權”無形瓦解,威風凜凜的警察隊伍,其實只是一支沒有“警察”的“部隊”。警察執法受阻,警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已引起各方關注。因此,才有了“維護警察執法權益”的議案。 浙江省公安廳還開展了“警察維權”試點,目前已在杭州、寧波、舟山等地初步啟動,核心內容是保障執法警察的基本權益,特別是人身權利。這個舉措很“仁慈”,決策者看到了警察執法的困境,努力給警察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至少可以減少警察受傷的次數。

警察的職能是以國家的公權力來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但現在卻要求“他人”來保護自己“保護他人權利”的權益。那么,這個“保護”由誰來實施呢?一部分警察應該保護另一部分警察,警察隊伍不應該分成兩部分。要求人民保護警察,理論上無懈可擊,人民警察既然保護人民,人民就必須保護人民警察。但“人民”是一個沒有行為實體的概念,根本沒有保護能力,人民是否愿意保護警察還是一個問題。

攻擊警察的誘因之二:媒體宣傳“丑警察”與民眾“仇警”是因為警察機關面臨“三難”(進得難、臉色難看、辦事難)。但媒體對“丑警察”的宣傳也發揮了重要作用。20世紀90年代初,大眾媒體積極宣傳公安英雄模范形象,媒體與公安緊密配合。媒體要凸顯時代的“主旋律”,公安英雄模范就是主旋律最貼切的代表。

與此同時,警察要從幕后走向臺前,媒體就是最好的展示平臺。但媒體的傾向很快就發生了變化。以309國道山西段罰款事件、河南張金柱交通肇事案、河北杜樹貴槍擊案為契機,平面媒體和視聽媒體對警察展開了大批判。之后,又有陜西“黃碟”事件、廣東孫志剛事件、四川女童餓死事件、成都火車站警盜勾結案等。這些事件或案件暴露了公安隊伍本身的人員素質、執法指導思想、機構設置等問題。但媒體對這些事件或案件的特別關注,除了眾所周知的新聞輿論監督責任外,也有新聞媒體追求關注效應的因素。

在所有權力機關中,公安與民眾的接觸最為密切。按照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解釋,公安(警察)是一個暴力的機構,是國家專制的工具。當“暴力”的警察與非暴力的民眾接觸,尤其是這種接觸引發爭議時,最容易引發懸念。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媒體聚焦兩個熱點,也是他們的兩個“賣點”。一個是被大眾媒體荒誕化的足球;一個是被大眾媒體妖魔化的警察。中國足球確實很荒誕,但并不比其他運動更荒誕。媒體熱衷于質疑足球,因為足球對民眾有著其他運動所無法企及的影響力。質疑足球可以帶動媒體的“注意力經濟”。媒體特別關注警察,是因為警察在社會上有更高的“出鏡率”。出鏡率和民眾熟悉度構成了媒體的第一資源。

顯然,媒體惡意利用了這一資源,通過丑化宣傳,將警察在公眾眼中的形象妖魔化。以張金柱案為例,公眾在大眾媒體上看到的是一個專橫跋扈的警察局長。而鏡頭前的張金柱給人的印象是一個殺人惡魔:對著鏡頭怒不可遏、拒不認罪、對受害人毫無同情。事實上,張金柱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而非媒體和輿論所認為的“故意殺人罪”。

2005年1月發生在北京的交通肇事案幾乎是張金柱案的翻版。貨車司機鄭國輝誤入自行車道,撞倒一對騎自行車的父女,將年僅19歲的女兒拖行629米,致其重傷身亡,其父受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判處鄭國輝有期徒刑13年,并未使用故意殺人罪名。兩起案件的過程和后果幾乎一模一樣(拖行距離不同,張金柱開車將受害人拖行了1500米),但鄭國輝被追訴交通肇事罪,而張金柱因后者是警察,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說媒體干擾法官量刑,并不恰當,但媒體確實干擾了民眾對案件的理解和評價,誘發了民眾的“反警察”情緒。在陜西延安“黃盤”事件中,警方確實犯了錯誤,侵犯了包括公民隱私權在內的多項權利。民眾對警察的“新仇舊恨”爆發。媒體的“丑警察”和民眾的“反警察”互相作用,警察的社會形象一落千丈。在這樣的形勢下,當發生襲警事件時,輿論導向不言而喻,會傾向于那些敢于襲擊警察的“英雄”。浙江溫嶺某派出所護送一名精神病人去醫院,引起群眾誤會,引來上千人圍攻,群眾以為警方是在抓捕又一名襲警“英雄”。 海南儋州派出所因處理警務被圍攻,多名警員受傷,派出所損毀嚴重。媒體把襲警事件當成“新聞眼”,后續對襲警者的處理普遍過輕,在群眾中產生了潛在的“示威”效應。

襲警原因之三:警察職能泛化 20 世紀 90 年代中期,警察開展的非警察活動頻繁而密集,如參與社區建設、開發便民服務項目和設施、處理轄區內事故等,提供“無限服務”。典型的例子就是居民誤鎖門。公安承諾,群眾遇到任何困難可以撥打 110 向警方求助,警方有義務為群眾解決任何問題。然而,警察對這些“任何事情”都沒有接受過任何專業訓練。對于誤鎖門的情況,他們不得不使用最原始的方法:攀爬窗外的護欄。結果,一名年輕警察墜樓身亡。警察攀爬室外護欄為居民開門,這在警察中一直占很大比例。想象力豐富的人會質疑,為什么這么多人“習慣”把自己鎖在門外。當然,居民不會故意把鑰匙留在屋里讓警察難堪。 生活中,不小心鎖門的情況確實不少,于是就有了“開鎖”這個行業。聘請開鎖公司開防盜門,費用動輒百元以上,防盜門可能就報廢了。報警的費用,也不過是一句“謝謝”而已。警察在為百姓“解難”,但解決了居民的麻煩后,卻制造了另一個“麻煩”:警察“搶”了開鎖公司的生意,他們就是在與百姓“爭利”。

其實,警察所謂的“服務職能”和“熱心服務”被很多人誤解了,包括警察自己。警察的確是為人民服務,為社會服務。共和國的一切職業和職能歸根結底都是為人民服務,所以公務員被稱為“公仆”。但服務有分工,社會才有秩序。共和國公務員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人民服務,但不能因此就包攬“一切”,職能之內是服務,職能之外只能是幫助。檢察院的職能是起訴,法院的職能是審判。如果檢察院越權開庭,法院反訴,那么他們的服務職能就會混亂,必然導致混亂。同樣,如果公安將職能擴大到全權當社區保姆,就會混淆職能的界限,進而淡化自身的職能。 警察的主要工作是保障社區安全,警察的服務必須也只能體現在維護社會治安上。拋開“治安”這個主要工作,去做其他社區服務,不管做得多好,都不能算“服務”。如果警察花很多時間去管別人的問題,肯定會耽誤治安這個前沿陣地的處理。

非警察活動或許能強化警察“親民”形象,但事物往往有另一面。警察親民時,就會做出“親民”行為,而親民的第二層級是“親民蔑視”,然后是“親民侮辱”,接近于“攻擊警察”。回到“引言”上。警察屬于“成年人”的范疇,民眾對作為政治家的“成年人”的態度,最高層級是“不明所以”,也就是所謂的“民不識政”,再往下一層級是“親近”,但親近很可能就是“蔑視”。中國古代這些冷冰冰的“政治”理論有著深刻的道理。民眾對山地搜捕襲警罪犯感到不滿,質疑普通老百姓死了還要鬧得這么大。 在這些人眼中,警察只是普通的“服務者”,與古代的“大人”、現代的“國家權力”毫無關系。他們認為,警察錯了可以“打”,警察沒錯但妨礙我利益,還可以“打”。他們沒有這樣的意識:無論警察有沒有“錯”,民眾都絕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警察。警察職能的大幅轉移,很大程度上導致警察威懾力的喪失,使警察自取“不敬”。

襲警原因之四:警察自我約束過度。在頻發的襲警案件中,被襲擊的警察大多不反抗,完全處于被動地位。2005年,吉林省德惠市兩名交警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時,引發女司機的不滿。該女子在交通路口扇了交警40個耳光,兩名交警背著手,任由該女子實施犯罪。該女子的打人行為(無論打的是乞丐還是警察)絕對已經違法。交通事故是過失行為,而打人則是故意犯罪。警察為了維護對過失行為的處理而對犯罪行為置之不理,違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為此,對他應予以兩方面的處罰,一是棄大擇小,違背了法律上緊急優先的原則; 二是縱容他人惡意襲警,違背了警察負有維護國家公權力不可侵犯義務的原則。女子“襲警”行為毫無疑問,被襲的警察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公安機關事后的表彰,其實是默認了襲警行為的合理性。

這樣的推測是有道理的。德惠女子襲警事件發生三年后,2008年6月,揚州一郭姓男子在小區門口毆打警察長達18分鐘。此類襲警事件愈演愈烈。警察執法絕不能損害國家尊嚴。不損害國家尊嚴的主要表現就是不損害執法警察的尊嚴。以個體形式處理公務的警察,代表著國家的形象和政府的力量。自然人警察與執法警察融為一體,警察代表國家權力行使權力19年公安大學多少分,彰顯國家尊嚴。警察尊嚴受損就是國家尊嚴受損。警察頻遭襲擊而不還手,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客觀上,警察執勤時很少佩戴警用裝備,而襲擊者大多持槍,在襲擊者面前,警察沒有還手的能力,甚至連自衛的能力都沒有。

2006年10月北京襲警案,追捕罪犯的警察在沒有攜帶任何武器的情況下,被罪犯用鈍器毆打致死。主觀上,警察即使具備防衛和反擊的能力,也不會進行積極防衛或主動反擊,只能進行有限的被動防御,盡可能地將傷害降到最低。因為警察的反擊或防衛很可能被判定為“過度使用警械”,他和他所在的單位將受到嚴厲處罰。我國目前對警察開槍的處罰,與古代監獄對犯人的處罰十分相似,新犯人要采取“百棍斃命法”,開槍的警察不管是對是錯,都要準備好檢討書。由于他們攜帶警械卻不能使用,一旦被搶,后果不堪設想,所以警察已經習慣了不佩戴警械,以至于人民警察在執行警務職責時幾乎完全沒有防備能力。 不設防的警察,沒有任何威懾力。

在西方,有“警察是民眾的‘守夜人’”的觀念,中國理論界將其直譯為“守夜人”。需要注意的是,“守夜人”是西方法律中對警察職能的隱喻,重點在于保護民眾。至于如何保護,西方并不認為警察必須手無寸鐵,相反,西方法律明確保障警察的執法權和警察本身的權利。這其中的核心就是“執法暢通”,即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不應受到阻礙。對于已經發生的阻礙,警察可以而且必須使用武力予以消除。美國的《警察手冊》就有這樣的法律效力,它規定了警察使用警用裝備的各種情形以及相應的公民義務。公民的義務就是在第一時間配合警察完成公務,無條件服從警察。 否則,警方可以以“妨礙公務”或“襲警”等罪名采取強制措施,包括槍擊嫌疑人。同樣,守夜人也有權使用槍支,可以槍擊闖入他們住宅的身份不明的人,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襲擊警察誘因之五:警察待遇低。警察吃“皇糧”,吃皇糧的好處是不用依賴地方財政,有利于獨立辦案。但我國警察全部吃皇糧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目前,大多數地方警察都要依賴地方財政,國家財政只是起到補充作用。地方財政狀況決定了警察的收入和待遇。財政差的地區警察待遇也差,窮到養不起家,在當地社會屬于貧困階層。在很多地區,派出所日常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找錢”維持日常開支。

派出所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轄區內的商戶,也就是轄區內服務業、商業點的“管理費”。這筆費用要民警挨家挨戶收取,因為收費多少,早晚警察和商戶之間會發生各種糾紛,警民之間會為此討價還價,鬧得面紅耳赤。商戶甚至不屑地稱之為“收保護費”。一些貧困地區的警察連警服都配不上,一個派出所的警察去北京參加表彰大會,他的警服還要省里部門匆匆給做。一位老警察在自己的追悼會上第一次穿上警服。基層警察的經濟困難可想而知,要消除民生問題的困擾,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

為了生計,有時他們不得不犧牲自己的尊嚴去獲得地方政府的財政補助,以致出現一杯酒換一萬元補助的“交易”,或者與犯罪記錄可能不太清楚的有權有勢的人達成資助協議。這些活動無疑被群眾視為“官包庇”、“警匪勾結”。不僅基層,就連上級機關也在費盡心機爭取資金。對于被網絡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抓捕現場和作案現場都在推卸押送或收押責任,其實都是因為路費難以支付。中國古代的圣人,可以吃得不求飽,住得不求舒,吃一碗飯,喝一瓢飲,還不失尊嚴。那是圣賢之舉,我們不能以此為借口,要求警察衣衫襤褸、饑腸轆轆地履行職責。

大部分警察,尤其是貧困地區的警察,生活都十分拮據。這樣的生存狀態,讓警察很難維持尊嚴(自尊)和權威(尊重他人)。河南某地發生一起極端警察殺人案,一名警察開槍打死三人,逃逸時被捕。這起與河北霸州杜樹貴殺人案發生時間相近的重大殺人案,留給人們的思考遠不止案件本身。

這位“前警察”長期生活貧困,經常拖欠房租,飽受房東和周圍人的冷眼,性格懦弱,不善表達,性格內向。長期的心理壓抑終于在一天清晨爆發。“人道主義者”愿意從各個角度為他辯護,將他的犯罪責任推給社會。這無疑是荒唐的,這位警察應該為他的罪行承擔全部責任。然而,在懲治這種罪行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思考另一種荒唐:警察為了幾分米而犯罪的荒唐。

世界各國,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強調警察的社會形象和公眾形象。為此,西方國家警察的待遇要高于普通公務員,以維護警察的“等級”。為此,一些國家如韓國,向警察繳納相當數量的“等級維持費”。這是在經濟基礎上對尊嚴理念的有力支撐,值得借鑒。應對措施:立法保障與力量結合針對襲警事件的急劇增加,一些地區制定了保障警察權益的措施。這樣的措施實際意義不大,因為所謂的措施只是各部門防范和補救襲警事件的手段,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在理論上犯了“循環行動”的錯誤,即要求“民眾”和“警察”相互保護。

近年來,襲警事件頻發,襲警問題已相當嚴重,不僅影響執法警察的人身安全,也損害了國家的形象和權威。暴力抗法、暴力襲警現象已從發達地區蔓延到欠發達地區、從城市蔓延到農村,暴力程度也日益加重。要有效制止襲警事件的蔓延和擴大,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前提是國家立法。由于警察執法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動,因此有必要對此作出專門規定。所謂“專門規定”,就是通過刑法制定“襲警”罪。

北京大學法學院王世洲教授認為,“刑法應當對警察予以特殊保護的思想,是世界各國學說和司法實踐所認同的。”(《揚子晚報》2005年10月8日)關于在刑法中設立“妨害公務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楊忠民教授認為,“出于強調這一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對其進行特殊懲治的意圖,在我國刑法中將其作為獨立罪名進行立法的做法并不少見。”(《中國青年報》2005年10月8日)

不同國家對警察保護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國家在刑法中設立了襲警罪,有的國家在刑法量刑指南中明確規定對襲警行為予以更嚴厲的處罰。國內關于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的討論也很多,立法制約將是應對日益猖獗的襲警行為最有效的方式。

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代表劉力濤、林文向大會提交建議提案,建議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他們認為,“襲警行為不僅嚴重危害警察身體健康,挑戰警察執法權威和尊嚴,更是對國家法律尊嚴的蔑視、挑釁和踐踏,是對社會正義的嚴重褻瀆。設立襲警罪,對保證警察依法執勤,打擊和震懾襲警行為,十分必要。”

配合襲警罪的設立,公安機關應在責任、權益等方面對警察執法行為進行規范,為警察主動預防提供規章制度依據。在創建和諧社會中,警察當然是先鋒。和諧社會的標志首先在于秩序井然、社會風氣祥和安寧。執法嚴格毋庸置疑,服務熱情也不能熱情到忘本。警察任由社會治安惡化,卻帶動社區居民歌舞升平,警察職能被顛倒了。此外,我國公安有必要借鑒歐美國家的做法,為警察制定詳細、實用的警用裝備使用管理條例,把警用裝備的使用權還給警察。現行警用裝備使用條例過于寬泛,難以把握,警察隨時可能被指責過度使用警用裝備。 在這方面,我國家的警察的權力顯然少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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