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會計行業的意見
資質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財政廳于2013年9月5日發布粵財會計[2013]50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會計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制定本辦法。 《會計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會計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機構負責人資格:會計資格:
(一)出納員;
(二)審計;
(三)資本和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五)職工工資、成本費用和財務業績的會計處理;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的核算;
(七)總賬;
(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九)會計機構內部會計檔案的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聘用(聘用)不具有會計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審,不得擔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不得申請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會計資格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計資格的取得和管理廣東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不分工作單位、戶籍、或有關人員的住所。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中央和省屬在廣州單位會計資質的管理。
第二章 取得會計資格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及其他財務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基本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因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職業資格證書。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編造虛假賬目,隱匿、故意毀壞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不得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審查申請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照片等基本信息和報考條件。符合條件的,允許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資格考試的科目為:財務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知識、會計電算化(或珠算)。
會計資格考試采用財政部統一制定、公布的考試大綱和考試合格標準。
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使用財政部組織建設的無紙化考試題庫,執行財政部另行制定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會計資格考試各科目必須一次性通過。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考試結束后應當及時公布考試結果,并通知考試合格者自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在考試成績公布后登錄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填寫《廣東省會計資格人員基本信息表》,進行網上預約,并出示原件領取會計資格證書須到指定地點領取有效身份證件、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工作單位等相關有效證件基本信息,由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基本信息。
會計資格考試合格的,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資格證書時,必須出示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二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按照本辦法制定并公布會計資格考試的報名辦法、考試規則、考試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二)組織管理會計職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
(三)組織實施會計資格考試;
(四)監督檢查會計資格考試的考試作風和紀律,依法處理和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組織會計職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二)接收和管理財政部頒發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第十三條 會計資格考試的收費標準按照價格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會計資格證書應當采用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格式和編號規則。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會計資格證書的印制。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證明您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不得涂改、出借會計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科學設置工作崗位,規范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對取得會計資格全過程的內部審計管理,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一)建立考生考試成績紙質確認制度,通過比對電子考試成績數據與紙質確認記錄,確保考試成績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建立考試成績公示制度,規范公示程序、內容和及時性,保證考試成績公示的公開性、及時性。
(三)建立會計資格證書頒發審核機制,嚴格按照內控要求設置審核環節和崗位,實行實時審核,定期進行事后審核。
(四)建立空白會計資格證書和業務印章的保管登記登記制度,規范空白會計資格證書的領取和銷毀程序。
(五)積極接受上級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以及同級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會計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職業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
持證人參加繼續教育應當實行學分管理制度。持證人的繼續教育按照財政部另行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培訓機構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進行監督、指導廣東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培訓市場,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認證人員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錄并更新認證人員的下列信息。
(一)合格證持有人的相關基本信息;
(二)由經過認證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三)認證人員變更、調動服務;
(四)認證人員會計資格證書的換發;
(五)持證人接受的繼續教育;
(六)證書持有者受到的表彰和獎勵;
(七)注冊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持證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本信息,第十九條第(五)、(六)項第)項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件和會計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專業檔案信息變更手續。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相關信息后,辦理認證人員職業檔案信息變更事宜。
認證人員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登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注冊人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更并提出轉讓申請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供轉讓服務。
認證人員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在廣東省轄區內發生變更的,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后,應持會計資格證書和工作證明(或戶口證明、居住證明)到轉移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轉讓由資質管理機構辦理。
認證人員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由廣東省管轄變更為其他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的,可登錄廣東省會計申請信息服務平臺,并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轉出至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持證人應當自轉移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資格證書、轉移登記表、轉移地工作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居住證)到轉移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讓手續。
認證人員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由其他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變更為廣東省管轄的,可登錄會計信息在移交后3個月內匯入廣東省。服務平臺提出申請,持會計資格證書、轉出登記表和轉出地工作證明(或戶口證明、居住證明)到轉出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會計資格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網站上辦理公告手續,填寫補發申請表,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資格證書。它所屬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補發。
損壞的,持證人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損壞證明原件向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資格證書。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資格證書實行六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應當在會計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證書換證登記表》,持原有效身份證件和會計資格證書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被認證人員的會計資格:
(一)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注冊人員會計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注冊人員會計資格的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作出授予會計資格的決定。
注冊人員通過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資格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資格。
第二十五條 注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取消其會計資格:
(1) 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
(二)被依法撤銷會計資格的。
第二十六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公布取得會計資格證書和會計資格證書換發、轉讓、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樣本文本。相關申請登記表等,并在辦公室或者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上公布。相關申請登記表樣本文本應當置于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并免費提供,也可以由申請人從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資格證書;
(二)認證人員注冊會計資格證書的換發、轉讓、變更;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并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的情況;
(五)持證人接受的繼續教育。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會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有權對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和處罰決定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