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等六部門聯合印發《云南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及辦學資金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中重要環節進行了全方位全流程規范,強調了各個環節具體實施的機構、人員、標準等。《辦法》還提出加強民辦學校資金監管,實行監管賬戶制度、最低運轉保障金制度,規定民辦高校監管賬戶內除財政資金以外,余額應當不低于當學年收取學費資金總額的15%,民辦中小學(含中職學校)、幼兒園最低運轉保障金余額比例,按審批管理權限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得低于15%。
云南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及辦學資金
監管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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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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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加強辦學資金監管,引導規范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面向社會舉辦的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黨組織負責人參與重大財務決策和監督機制。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管理財務工作,涉及民辦學校財務預算、收退費標準等重大財務經費事項,應由學校決策機構集體決策。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營利性民辦學校適用《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省、州市、縣區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分級對民辦學校實施監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學校對本辦法的落實情況作為年審年檢工作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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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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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不具備單獨設置財務部門條件的學校,應當在有關部門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未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學校,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委托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代理記賬。
第七條 民辦學校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配備會計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年度預算制度,明確預算編制的要求、方法和審批程序。民辦學校應當將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云南財政會計網官網,統一管理,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學校獲得財政性補助的,應當按要求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實行民辦學校大額支出預算報備制度。民辦高校在年度預算中應當對本年度預計發生的單筆大額預算(≥300萬元)支出事項報備,民辦中小學(含中職學校)、幼兒園需報備的單筆大額預算額度,按審批管理權限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備內容包括預算項目名稱、類別、金額、用途、預計時間等。民辦學校年度預算應經學校決策機構審定,每年3月底前報教育主管部門。
第九條 民辦學校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含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
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會計報表和報表附注等。財務分析報告的內容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十條 民辦學校依法接受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有明確指定用途的,按捐贈協議等載明的用途使用。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計提學生獎助金、發展基金、風險保障金等。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學校分立、合并與終止的,應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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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舉辦者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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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政性補助和辦學取得的各項收入,不屬于舉辦者出資。
第十四條 舉辦者以貨幣形式出資的,應當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將資金按時轉入民辦學校開設的銀行賬戶。
舉辦者以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其他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資產應當于批準設立之日起1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法律法規對出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之前,舉辦者對學校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向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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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收退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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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建立規范的收費制度,明確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并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除學校財務機構以外,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收取學費(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
民辦學校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違規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贊助費等與入學關聯的費用。民辦學校不得跨收費周期預收費。民辦高校(含中職學校)學費、住宿費以學年為收費周期,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以學期為收費周期,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伙食費以學期或月為收費周期。
學生離校實習的,學校只能收取學費和實際發生的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規范的退費制度。
民辦學校應依據學生申請,退還學生因休學、退學、應征入伍、轉學等情況導致未實際使用的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等費用。
民辦學校收到學生退費申請,符合退費條件的,應在辦理完成相應手續時,退還應退費用。退費額度按照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住宿時間等測算,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實際學習時間或住宿時間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存在代收費用或服務性收費的,對未發生的費用全額退還,對已使用的費用,剩余部分予以退還。不符合退費條件的,書面向學生說明理由。民辦幼兒園有關退費事項按照《云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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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產與負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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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抽逃、挪用或侵占學校資產。
民辦學校應當嚴格資產處置程序,不得隨意處置正在使用的資產,不得影響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不得出借資金賬戶,不得利用資金賬戶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不得將學校資金歸集到舉辦者公司、財務公司等其他賬戶進行集中管理。
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其他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合理定價、規范決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
民辦學校出租、出借資產,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轉。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負債管理制度,進行財務風險預警云南財政會計網官網,合理控制學校負債規模,有效防范財務風險。學校出現影響正常運轉的財務風險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不得舉借債務。
民辦學校不得以學校名義非法集資、借貸,不得以非辦學發展用途舉債。民辦學校依法依規借入款項只限用于學校建設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借給舉辦者及其他單位或個人。
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學校教學設施及設備為他人或單位提供經濟擔保或財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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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金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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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實行監管賬戶制度。民辦學校應當明確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與托管銀行簽訂賬戶監管協議,明確委托監管內容、信息推送、免責條款等,由托管銀行對監管賬戶進行監管,并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備。民辦學校經政府部門備案(批準)收取的學費(保教費)、住宿費等費用、財政補助資金、財政獎勵資金等全部納入監管。民辦學校應當通過監管賬戶收取學費(保教費)、住宿費。
民辦學校新開設銀行賬戶的,應當經學校決策機構審定,賬戶開設完成10個工作日內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實行最低運轉保障金制度。民辦高校監管賬戶內除財政資金以外,余額應當不低于當學年收取學費資金總額的15%。民辦中小學(含中職學校)、幼兒園最低運轉保障金余額比例,按審批管理權限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得低于15%。民辦學校最低運轉保障金額度由學校依據收取學費資金總額測算,在收費結束10個工作日內報教育主管部門審定,并向監管銀行報備。距下一收費節點不足3個月的,最低運轉保障金余額可低于審定額度,保障至下一收費節點。
托管銀行發現民辦學校監管賬戶資金支出后低于最低運轉保障金額度時,應當及時向民辦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發送風險預警。民辦學校應于10個工作日內補足余額,并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實行臨時大額資金支出監管。在民辦學校報備的大額資金預算以外,學校銀行賬戶發生涉及關聯交易、工程建設等的大額資金累計支出(不包括學校同名賬戶轉款)在30天內超過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額度的,監管銀行應當向教育主管部門推送預警信息,教育主管部門對相關學校預警信息進行詢查,發現民辦學校存在抽逃和挪用辦學經費、不規范關聯交易、化整為零逃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立即整改。
嚴禁民辦學校對大額支出款項進行拆分支出,嚴禁民辦學校利用關聯交易違規抽逃和挪用學校資金。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資金管理規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師生合法權益或拒不配合資金監管的,由教育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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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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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